就业技能培训

发布时间:2024-12-19

一、培训对象

下岗失业退役军人。

二、补贴申领条件

(一)参加市人社部门签约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,取得职业资格证书(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)。

(二)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。

三、补贴标准

(一)下岗失业退役军人,纳入市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,在与市人社部门签约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,取得职业资格证书(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)的,给予职业培训补贴。

(二)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,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100%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,每人终身享受一次。

四、申请流程

培训者自获证之日起6个月内,持身份证、《士兵(士官)退出现役证》、《就业创业证》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复印件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、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(或税务发票)等有关资料,向受理补贴培训申请的街道(乡镇)提出申请,初审合格后向所属区(市)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报培训补贴,经审核通过后,由就业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的社保卡或指定银行个人账户。